古典倫理學講德行,有德行的人就是 a good man ,着眼點在於人 the actor。當代倫理則重行為的對錯,着眼點在於結果 the consequence。
Virtue ethics (德性倫理) 和 consequentialism (結果論) 之間,出現了一位大哲,他的名字 Immanuel Kant。康德不講 the actor,也不講 the consequence,而著重 the act,行為本身。
康德是其中一個少數哲學家,作品蓋涵形而上學、倫理及美學。
在康德云云厚厚的著作中,有一本比較淺的,名為 The 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。
康德認為,只有 good will,善的意願,才是純粹的,毫無例外的善。你健康、聰明、漂亮、富有,本身都没有保証你是好人,只有善的意願,才是純粹的善。
一件事件的道德價值,在於三個原則:(一)它必須來自義務 ;(二)來自義務的行為,之所以有道德價值,並非在於它的目的,而是在於你之所以如此行動所遵照的基礎原則 (maxim);(三)義務乃行為基於法律的必然性。
康德的意思(大概)是,無論與生俱來的品格如聰明、健康,還是後天給你的權力、財富、榮譽本身没有必然的道德價值,因為一個「有機智、勇氣、健康和富有」的賊,是一個很出色的賊,但這些能力品格不會賦予偷竊道德價值。
他認為,説謊、偷竊固然不是美德,而因為個人的利益,比如「不超速駕駛是因為怕被『抄牌』」,「帮人是因為可獲得讚譽」等,或者是因為個人的性情如是,「一個愛惜生命的人不去自殺」,「有同情心的時候善待他人」等,都没有道德價值。
惟獨是你厭惡生命時仍不求一死,對一個憎恨的人仍待之以仁,這樣,道德的價值才彰顯出來。因為求生、行仁是義務,你遵守義務而行,就有道德價值。
而决定道德價值的是一個理性的人自我立法的,譬如,所有理性的人都不會認為人可以不遵守承諾、人應該結束生命、人要虐待他人,因為人人不遵守承諾、人人去自殺、人互相虐待,社會本身的秩序就會崩毁。所以 lying promise、committing suicide、torturing others 不可能成為「行動所遵照的基礎原則」—— maxim,相反,keeping promises、preserving lives、being kind to others 則可以。
好了,是時候返回 Aristotle ..........